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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一奉獻的條例

22 「每年,你務必從你播種的一切收成,田地所出產的,取十分之一獻上。 23 要在耶和華—你 神面前,就是他選擇那裏作為他名居所的地方,吃你所獻十分之一的五穀、新酒和新的油,以及牛羣羊羣中頭生的,好讓你天天學習敬畏耶和華—你的 神。 24 當耶和華—你的 神賜福給你的時候,耶和華—你 神選擇立他名的地方若離你太遠,路途太長,使你不能把這東西帶到那裏去, 25 你可以把它換成銀子,把銀子包起來,拿在手中,往耶和華—你 神所選擇的地方去。 26 在那裏,你可以隨心所欲用銀子或買牛羊,或買清酒烈酒,或買任何你心所想的。你和你的全家要在耶和華—你 神面前吃喝歡樂。

27 「住在你城裏的利未人,你不可離棄他,因為他在你那裏沒有分得產業。 28 每三年的最後一年,你要把那一年收成的十分之一取出來,積存在你的城中; 29 那沒有與你一起分得產業的利未人,和城裏的寄居者,以及孤兒寡婦,都可以前來,吃得飽足,好讓耶和華—你的 神在你手裏所做的一切事上賜福給你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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